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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执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苏圣玛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圣玛制衣有限公司,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萧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邓志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洋农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宝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玛制衣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7765353元及生效判决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丁忠军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