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中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德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德元,何国栋,何国辉,熊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中执字第65-3号移送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被告单位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若士嘉苑。被执行人何德元,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被执行人何国栋,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被执行人何国辉,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饶州监狱。被执行人熊桂福,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源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饶州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抚民二初字第13号、(2013)抚民二初字第17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川区的16处房产,并于2013年9月25日和26日向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德元、何国栋、何国辉、熊桂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若士路伍家巷店面四间(所有证号为抚西200444号、抚西200449号、抚西0004017号、抚西0004018号)、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若士嘉苑”C栋的车库3间(自东向西朝北第1、8、12间)、D栋的车库6间【(房屋所有证号为抚西0004497号自东向西朝南第1、3、4间)、(房屋所有证号为抚西0004498号自东向西朝南第6间),自东向西朝南11间,自东向西朝北第18间)】、附属楼柴间3间(自东向西朝南第1、2、4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小军审判员 谢 晖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