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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云峰与被告马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峰,马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杨云峰,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被告马国明,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峰与被告马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云峰负担。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