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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富山与被执行人徐雪晶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富山,徐雪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季富山,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徐雪晶,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季富山与被执行人徐雪晶抚养费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后,双方对2013年12月前抚养费和解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季富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2013年12月份前抚养费和解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