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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京波、曲良菊、侯立辉、卞建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陈京波,曲良菊,侯立辉,卞建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1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负责人张群波,行长被执行人陈京波,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良菊,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侯立辉,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卞建钧,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京波、曲良菊、侯立辉、卞建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6395.29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86395.2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绍光审判员  唐广周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