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合法申请执行裴万举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合法,裴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汪合法,男,汉族,1961年8月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裴万举,男,汉族,成年,住开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郊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裴万举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万举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