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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沽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闫志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闫志立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张宜公路西侧临街底商。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702466-2。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依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亚伟,该公司职员。被告闫志立,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闫志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