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时来利与李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78号申请执行人时来利。被执行人李涛。本院在执行时来利与李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