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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佛山市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佛山市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公路23号百合嘉园商业街E10铺。法定代表人:杨长俊。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粤丰北厂房。法定代表人:郭传靖。原告佛山市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七光装饰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城区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禅城区玻璃公司向原告购买油漆产品,合共货款28890.5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货款,未果。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89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佛山市南海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客户收货凭证》五份、发票两份,证明在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8890.5元。被告禅城区玻璃公司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28890.5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接受货物并确认欠款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货款28890.5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90.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1元,保全费309元,合计57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