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琼山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周祖辉诉史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辉,史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山民小额字第3号原告:周祖辉,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振生,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辉诉被告史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辉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祖辉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祖辉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