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许玉环、张广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许玉环,张广磊,许庆林,任凤娟,任崇森,徐爱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商初字第5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负责人申剑飞,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忠显(特别授权代理),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经理。被告许玉环,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张广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系许玉环之夫。被告许庆林,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任凤娟,女,住山东省鄄城县,系许庆林之妻。被告任崇森,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徐爱勤,女,住山东省鄄城县,系任崇森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许玉环、张广磊、许庆林、任凤娟、任崇森、徐爱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忠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玉环、张广磊、许庆林、任凤娟、任崇森、徐爱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0元,且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84%,6个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被告张广磊系许玉环之夫,任凤娟系许庆林之妻,徐爱勤系任崇森之妻,张广磊、任凤娟、徐爱勤分别在农户联保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六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截止2013年9月4日,被告许玉环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为93441.2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玉环偿还借款本息93441.26元及以后利息,其他五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催收费用及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六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许玉环、许庆林、任崇森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许玉环、许庆林、任崇森三人组成联保小组,推选许庆林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原告可根据被告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80000元内发放贷款。被告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被告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玉环、许庆林、任崇森三人在联保协议上分别签署了自己的名字。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许玉环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许玉环发放贷款80000元,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与原告所诉一致。前6个月每月偿还当期利息,后6个月按照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合同还约定:若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当日向许玉环的账户发放贷款80000元,后被告许玉环未按约定偿付借款本息,截止2013年9月4日被告许玉环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罚息13441.26元,本息共计93441.26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玉环偿还所欠本息93441.26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其他五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催收费用及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许玉环与张广磊、许庆林与任凤娟、任崇森与徐爱勤系三对夫妻,任凤娟、徐爱勤在其丈夫申请贷款时,均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承诺为自己的丈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广磊承诺为自己的妻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贷款申请书、小额借款担保合同、联保协议书、借据、分期贷款结清单等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许玉环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被告许玉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照约定要求被告许玉环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罚息13441.26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许玉环、许庆林、任崇森签订的联保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该协议对三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请求被告任崇森、许庆林对许玉环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凤娟、徐爱勤、张广磊自愿为自己的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人应为各自配偶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借款申请表中签署的意见,只约束申请表中记载的自己配偶的借款,对其他人的借款不具有约束力,被告张广磊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徐爱勤、任凤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担保人张广磊、许庆林、任崇森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许玉环追偿。原告主张催收费用及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玉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罚息13441.26元,本息共计93441.26元,及以后逾期利息和罚息(利率按约定计算,自2013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张广磊、许庆林、任崇森对被告许玉环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玉环追偿;被告任凤娟、徐爱勤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许玉环、张广磊、许庆林、任崇森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瑞 环人民陪审员 吴 延 杰人民陪审员 史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秀菊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