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月英与被执行人陈志有、宫晶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月英,陈志有,宫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63号(2013)吉丰执恢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景月英,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陈志有,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干部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宫晶,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通谭路小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执行人 陈 志 有 、 宫 晶 债 权 执 行 一 案 , 申 请执行人 于2013年9月2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 送 达 执 行 通 知 书 、 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 。 被执行人 均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本院把(2013)吉丰执 字第163号、164号两个案件合并执行,将已保全的被执行人 陈 志 有 、 宫 晶 的 工 资 收 入 ( 已 给 被执行人 留 存 了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 2 0 0 0 0 元 划 至 本 院 , 并 交 付 给 申 请执行人 , 同 时 继 续 冻 结 被执行人 陈 志 有 、 宫 晶 的 工 资 收 入 。 经 大 量 财 产 现 未 发 现 被执行人 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 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二Ο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