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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月英与被执行人陈志有、宫晶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月英,陈志有,宫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63号(2013)吉丰执恢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景月英,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陈志有,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干部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宫晶,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通谭路小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执行人 陈   志   有   、   宫   晶   债     权     执   行   一   案   ,   申   请执行人 于2013年9月2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 送   达   执   行   通   知   书   、    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   。   被执行人 均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本院把(2013)吉丰执        字第163号、164号两个案件合并执行,将已保全的被执行人 陈   志   有   、   宫   晶   的     工     资   收   入   (   已   给   被执行人 留 存 了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 2 0 0     0     0 元 划 至 本 院 , 并 交 付 给 申 请执行人 ,       同       时       继          续       冻       结       被执行人 陈  志  有  、  宫  晶  的  工  资  收  入        。  经  大  量  财  产  现  未  发  现  被执行人 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       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二Ο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