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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56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60号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xxx。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子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灿华。该公司职员。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辉及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1997年12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广州芳村大道xxx号桥东大厦2106房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1998年6月3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契约》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付清全部房款,现房屋也由原告使用,但是两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履行《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的义务为原告办理芳村大道xxx号桥东大厦2106房的《房地产权证》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没有答辩。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是省信托公司借用我方的名义建设、开发、出售、交楼的,所以我方没有交楼及收款方面的资料,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虽然买卖合同上面有我公司的盖章,甚至有少部分的业主发票由我方开具,但实际上所有的款项都是省信托公司收取的。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穗房预契字第no95047877号的《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甲方将广州市芳村大道xxx号桥东大厦2106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8.68平方米;房屋总成交价为404904元,乙方于1997年12月28日前一次付清给甲方;甲方应于1998年6月30日将房屋建成正式交付原告使用;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手续。该《房地产预售契约》没有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签订上述契约当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补充协议。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在上述两份协议的甲方处加盖公章。上述契约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6月17日向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04904元,并已接收了涉案房屋。原告至今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另查:涉案房屋现没有被查封、被抵押和预售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情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接收了涉案房屋,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办证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作为《房地产预售契约》的出售方,理应承担办证义务;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方处加盖公章应视为该公司承诺承担出售方应履行的义务,故协助办证义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为宜。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助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理广州芳村大道xxx号桥东大厦2106房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文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晗书记员  段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