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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697-2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斌。 被告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