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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6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小群与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群,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673-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群,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4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孙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