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钱兴安与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兴安,李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钱兴安,沂源县××办教师。被执行人李玉涛,沂源××××办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兴安与被执行人李玉涛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兴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