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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董秀丽与被执行人谭蒙爱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丽,谭蒙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董秀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蒙爱,又名谭小菊,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秀丽与被执行人谭蒙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蒙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董秀丽赔偿医疗费3400.13元、误工费550元、护理费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累,4610.13元中的70%,即3227.091元。其他30%,即1383.039元由原告董秀丽自行承担。并由被告谭蒙爱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共计3297.09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谭蒙爱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董秀丽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蒙爱支付赔偿款3297.019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董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谭蒙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蒙爱生体有病,孩子年幼,现租住于富水镇,无固定收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蒙爱家中困难,身体有病,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董秀丽给予司法救助金3297.091元。现本案救助金3297.09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董秀丽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董秀丽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