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邳执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佟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廷波,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2524号申请执行人佟廷波,居民。被执行人王威,居民。申请执行人佟廷波与被执行人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3)邳民调初字第0851号民事调解书:王威偿还佟廷波借款本息合计55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付清。如王威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608元,由王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威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25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