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谭启昌与朱金永、淄博齐才建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3073)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启昌,朱金永,淄博齐才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谭启昌。被执行人朱金永,出生年月日不祥。被执行人淄博齐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石桂香,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凯,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传孝,经理申请执行人谭启昌与被执行人朱金永、淄博齐才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金永、淄博齐才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启昌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141.7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房屋已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执行费2322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