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艾典松与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3056号原告艾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某,农村居民。原告艾某与被告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诉称,被告满某与满永晓系夫妻关系,2004年1月2日,满永晓与满某因其子满庆初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满永晓出具借款借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满永晓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无理拒付,拖延至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满某的住址,无法向被告满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满某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满某住址不详,致文书无法送达,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和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艾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