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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茌平县支行与王兴民陈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茌平县支行,王兴民、陈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茌平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兴民、陈玉芳。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兴民银行存款3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