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雪梅、李永刚、吴宗红、刘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雪梅,李永刚,吴宗红,刘力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212-1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告刘雪梅。被告李永刚。被告吴宗红。被告刘力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梅、李永刚、吴宗红、刘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地产及相当案值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