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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潮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银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潮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银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原告深圳市潮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银微,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朝晖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后,本案因需要等待仲裁裁决结果而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18日,深圳市富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荣宝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富荣宝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自实际放款日起,每月按1.2%计收利息,富荣宝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合计72000元。合同还约定,富荣宝公司不能按期还款,逾期按3‰/天的利率计收违约金。童荣泉、山东梁山大富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富荣宝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200万元。童荣泉、富荣宝公司于2011年5月、6月向原告支付两月利息4.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富荣宝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与富荣宝公司交涉,富荣宝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向原告支付款项200万元,之后再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童荣泉、山东梁山大富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与富荣宝公司、童荣泉、山东梁山大富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仲裁协议,现已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作为童荣泉的配偶,因上述债务在被告与童荣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对深圳市富荣宝电子有限公司、童荣泉所欠原告的债务【借款本金331468元,违约金176768元(暂计至2013年5月31日,此后继续计至实际还款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借据、担保保证书、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与童荣泉的夫妻关系)、深圳市富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明被告的配偶童荣泉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股东,且被告在该公司任职监事,上述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证。对结婚证书复印件,本院询问其取得依据,原告称系童荣泉在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复印件。依据原告提交证据,本院确认,案外人童荣泉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童荣泉系富荣宝公司的个人股东,工商登记其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案外人童荣泉担任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担任富荣宝公司监事。另查明,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深仲裁字第8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富荣宝公司)向申请人(本案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373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富荣宝公司)向申请人(本案原告)支付从201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3730×1.8%/月/30×实际天数);三、仲裁费人民币19436元,由申请人承担1436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18000元。被申请人二、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上述款项,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案外人童荣泉对原告所负债务已经(2013)深仲裁字第82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主张该债务发生于被告与案外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提供了被告与案外人童荣泉的结婚证书复印件为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放弃提出反证。童荣泉全额出资富荣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马银微系公司监事。因此,原告主张马银微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对童荣泉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法有据。原告主张的债权数额与裁决书不一致,本院依法采信仲裁裁决确定的结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银微对案外人童荣泉在(2013)深仲裁字第82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潮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82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441元,保全费102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马银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 朝 晖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仲(代)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