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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焦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小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苏小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焦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苏小军,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小伟,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上诉人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苏爱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15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苏爱国交纳2012年承包费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修民周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和苏爱国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又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武县周庄乡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龙代审判员 田 亮代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