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磐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光,���性,汉族,磐石市明城镇。周春华,女性,汉族,磐石市烟筒山镇。于淑范,女性,汉族,磐石市东宁街。兰亚珍,女性,汉族,磐石市烟筒山镇。葛元龙,男性,汉族,磐石市东宁街。杨明珍,女性,汉族,磐石市明城镇。石雅静,女性,汉族,磐石市明城镇。张淑梅,女性,汉族,磐石市明城镇。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光、周春华、于淑范、兰亚珍、葛元龙、杨明珍、石雅静、张淑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春光、周春华、于淑范、兰亚珍、葛元龙、杨明珍、石雅静、张淑梅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李春光、周春华、于淑范、兰亚珍、葛元龙、杨明珍、石雅静、张淑梅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李春光、周春华、于淑范、兰亚珍、葛元龙、杨明珍、石雅静、张淑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李春光、周春华、于淑范、兰亚珍、葛元龙、杨明珍、石雅静、张淑梅……(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李春光、周春华、于淑范、兰亚珍、葛元龙、杨明珍、石雅静、张淑梅犯【主结案罪名】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李春光、周春华、于淑范、兰亚珍、葛元龙、杨明珍、石雅静、张淑梅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孙国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