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马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农民。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我一直在山西干活,双方聚少离多,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回家后也经常吵架生气,有时被告晚上与他人通电话,这使我很痛苦,我无法接受,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被告马某乙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相互满意,200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两个儿子更加深了我们的感情,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要求法庭做原告工作,使我们和好,或者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假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儿子,被告依法负担抚育费,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夏天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6日生长子马函硕,2009年11月10日生次子马硕祥。庭审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证人马志来出庭证明原、被告夫妻经常闹矛盾,被告回到娘家后,自己多次去叫过被告。原告还提交被告电话清单,称被告经常晚上打电话,与他人关系暧昧。被告对原告证人所述有异议,称证人是原告的叔父,证词不可靠,称晚上打电话是因为自己工作上的业务往来,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情况。庭审时被告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有吵闹分歧,实属正常,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