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丰书、苏小巧、王秋增、侯国明、武小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丰书,苏小巧,王秋增,侯国明,武小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武丰书。被告:苏小巧。被告:王秋增。被告:侯国明。被告:武小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丰书、苏小巧、王秋增、侯国明、武小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