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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先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俭,王美月,郑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李先俭,农民。被执行人王美月,农民。被执行人郑苏丰,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先俭与被执行人王美月、郑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文正审 判 员 刘建伟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