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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文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文军。2009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7月25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继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高文军窜至离石区袁家庄四巷王燕辉家院内,将王燕辉母亲家的窗户撬开,爬窗入室,盗窃诺基亚N72手机一部,现金100元。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为:350元。被告人高文军被当场发现后,在失主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文军的供述;2、王燕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说明、刑事判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文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