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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5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仁金与被执行人纪建林等3人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仁金,纪建林,苏兵学,吴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520-11号申请执行人韩仁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纪建林,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青岛市。被执行人苏兵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学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09)招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苏兵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兵学于2012年5月25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兵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兵学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