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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兰英与被执行人陈志有、宫晶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兰英,陈志有,宫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景兰英,女,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陈志有,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干部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宫晶,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通谭路小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景兰英与被执行人陈志有、宫晶债权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本院把(2013)吉丰执字第163号、164号两个案件合并执行,将已保全的被执行人陈志有、宫晶的工资收入(已给被执行人留存了必要的生活费)20000元划至本院,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志有、宫晶的工资收入。经大量财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