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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杜某诉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羊过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羊过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杜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羊过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羊过村二组)。负责人黄栓平,该小组组长。原告杜某诉被告羊过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舒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羊过村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她自出生后一直在被告村组居住生活,其户籍、承包地也均在该村,一直履行着羊过村二组的村民义务。2009年2月2日与城镇居民王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冬,羊过村二组土地因被西藏民族学院占用,给每位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36300元,羊过村二组以其是出嫁女为由仅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一半18150元。现诉至本院,要求羊过村二组给付其补分征地补偿款18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杜某为证明其陈述之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本人的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其系羊过村二组的合法村民,具有羊过村二组村民主体资格,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2、其与王某某的结婚证及王某某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其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系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的事实;证人杜某某、赵某某出庭作证。欲证明2012年12月,羊过村二组土地被西藏民族学院征用后,羊过村二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为36300元及仅向出嫁女分配18150元的事实。被告羊过村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查、评议,合议庭认为,杜某当庭所举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2月2日,羊过村二组村民杜某与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城镇居民王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因王某某系非农业户口,致使杜某户口至今未曾迁转,一直登记在羊过村二组。2012年12月,羊过村二组部分的土地被西藏民族学院征用后,该组于2013年7月,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36300元,以杜某系出嫁女为由给其分配了18150元,至今尚未全额分配。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杜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致使杜某户口无法迁转,至今保留羊过村二组农业户口,杜某应具有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羊过村二组土地被征用后,以杜某系出嫁女为由,向其分配1/2征地补偿款18150元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故杜某要求羊过村二组给付其补分征地补偿款18150元之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羊过村二组给付杜某补分征地补偿款181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羊过村二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许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边荣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