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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高秋进与邓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进,邓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00号原告:高秋进。被告:邓农。原告高秋进诉被告邓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秋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农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秋进诉称:原、被告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兼老乡,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写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后原告由于急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未还款。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邓农不到庭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邓农称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07年6月13日向原告高秋进借款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邓农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后原告由于急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无果。原告为此于2013年8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办理。本院认为:被告邓农欠原告高秋进借款20000元有借款借条为证,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高秋进诉请被告邓农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故原告主张该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邓农不到庭应诉答辩,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秋进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5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谢岳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邓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燕萍审 判 员  陈子贤人民陪审员  陈 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