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郭文斌与王成、崔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斌,王成,崔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郭文斌,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崔艳,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郭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成、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9.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305元、执行费137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4日偿还申请人5万元、于2013年9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10000元,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2、案件受理费1035元、执行费1370元由被执行人王成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