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田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田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永顺。被告: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花诉被告XX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