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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34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次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名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3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文正审 判 员 刘建伟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