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蒋火根与洪国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火根,洪国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蒋火根。被告:洪国恩。原告蒋火根诉被告洪国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蒋火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