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商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307号原告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港中路129号丽景花苑6幢第一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镇江市祥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