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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双林、周建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双林,周建芳,李守阵,张二英,邢台恒业酒类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霍双林。被告周建芳。被告李守阵。被告张二英。被告邢台恒业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北关北口西北角,机构代码证:76208243-6。法定代表人周建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霍双林、周建芳、李守阵、张二英、邢台恒业酒类营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彦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