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王静静、王玉玲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静静,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静静,女,汉族,1979年12月生。被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1952年2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静静、王玉玲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静静、王玉玲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