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玉连与徐秋嫦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连,徐秋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79号申请人:吴玉连,女,1965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秋嫦,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玉连与徐秋嫦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秋嫦银行存款202075.5元,其中199188.5元用于支付给申请人、2887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放弃逾期履行利息的追偿及请求终结本案据以执行的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第2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第2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