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杜小芹与甄伟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芹,甄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68-1号申请执行人杜小芹,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甄伟雄,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关于杜小芹申请执行甄伟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甄伟雄应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00元给申请人杜小芹,另拍卖被执行人甄伟雄所有的一辆轿车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欠申请人杜小芹借款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甄伟雄继续清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杜小芹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健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甄伟雄名下的轿车一辆,现该车由申请人杜小芹(该车的质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甄伟雄名下的轿车一辆,得款优先偿还申请人杜小芹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