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行非审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无为县卫生局与无为县福成某某卫生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卫生局,无为县福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彭益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无为县福成某某,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局以被执行人无为县福成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芜无卫罚字(2013)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局作出的芜无卫罚字(2013)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芜无卫罚字(2013)0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戴恒安审 判 员 王烈霞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