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陕西恒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530号原告:陕西恒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岗家寨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陈付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宋清,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舒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恒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恒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元,本院减半收取688.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