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赵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董宝柱,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住肥城市。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宝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3月31日经媒人介绍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生有一子,现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被告于2009年9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5月28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判决已生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财产分割的请求,要求另行处理。被告孙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且于2008年5月28日生有一子,现跟随原告生活。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孙某于2009年9月1日离家出走,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肥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未能和好,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案经庭审调查调解,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身份证、肥城市佳美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2012)肥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2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本院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能改善,至今不能和好,被告自2009年9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满2年。故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学习的原则,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3600元抚养费。据此,依照《》第、第、第三十七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孙某自2014年1月起,于每年7月30日支付当年抚养费3600元,至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韩 新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