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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万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信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万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正信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大厦2605室。法定代表人张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正信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32号46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杨蓬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万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信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44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