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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唐山市银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公司赢余分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唐山市银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李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闫茹,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唐山市银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商住楼11楼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839417-6。法定代表人魏灵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凤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与被告唐山市银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公司赢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1元,由原告李明担负。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