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陆琴娣、顾艳娜等与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琴娣,顾艳娜,顾兴南,崔新宇,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0870号原告陆琴娣。原告顾艳娜。原告顾兴南。原告崔新宇(又受陆琴娣、顾艳娜、顾兴南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59号705室。法定代表人梁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峰(受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琴娣、顾艳娜、顾兴南、崔新宇诉被告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琴娣、顾艳娜、顾兴南、崔新宇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琴娣、顾艳娜、顾兴南、崔新宇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琴娣、顾艳娜、顾兴南、崔新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诸庆文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赵福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绥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