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强与临沂佳程木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临沂佳程木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712号原告王强,男,汉族,居民。被告临沂佳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临沂佳程木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洪范审判员 刘登华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增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