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周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诸方洪与杭建中,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方洪,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周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诸方洪,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委托代理人陈小虎,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婷,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建中,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马台街137号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方洪诉被告杭建中、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方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诸方洪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方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元,保全费3270元,由诸方洪承担。审 判 长  邢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史效忠二○一三年十一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应文涯 微信公众号“”